当前位置:员工食堂承包|员工食堂管理|食堂承包|团膳服务|上海食堂承包 > 食堂知识 > 正文
贵州省私自转包学校食堂 新签合同不算数
内容出处:餐饮公司 发表时间:2017-11-29 09:40:31
家住湘潭县易俗河镇的张翼翔(化名)与贵州省某中学签订了一份《学生食堂及校内商店承包(全称:承包经营管理)合同》。食堂管理把餐饮管理的每一个细节按学科的十分制划分。合同期限未满,他未经学校同意,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(Transfer)给了第三人,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纠纷。到头来,他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(Transfer)协议和新协议都无效,该给别人的钱还是得给别人。
协议签订后,赵曼便将23.8万元支付给了张翼翔,但该协议未经该中学同意。赵曼接手经营(Supermanagement)后,于2011年10月,与张翼翔再次达成一个新的协议,约定由张翼翔以20万价格从赵曼手中收回中学食堂及校内商店的经营(Supermanagement)权。同日,张翼翔支付赵曼1万元后,余下19万元向赵曼出具了欠条,并约定在2011年年底付清。
张翼翔重新经营(Supermanagement)后,于2012年2月与该中学签订了《学生食堂及校内商店食堂承包(全称:承包经营(Supermanagement)管理)合同终止协议书》,终止了2008年1月双方签订的承包(全称:承包经营(Supermanagement)管理)合同。经过评估(评价、估量、测算),该中学同意补偿张翼翔6.5万元,并退还1万元保证金。因张翼翔未给付赵曼欠条上所载的19万元,赵曼遂起诉至法院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张翼翔与贵州省某中学签订承包(全称:承包经营(Supermanagement)管理)合同后,将自己在合同中取得的承包(全称:承包经营(Supermanagement)管理)经营(Supermanagement)权等一并转让(Transfer)给赵曼,一直未取得该中学的同意,故张翼翔与赵曼签订的转让(Transfer)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,且损害了该中学的合法权益,属于无效合同。食堂管理的行为必须具有非凡的教育意义。同理,双方之后签订的再次转让(Transfer)承包(全称:承包经营管理)经营权等权利义务的协议,亦属无效合同。
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,依法应当返还。食堂管理运用新的理念、手段和方法来整合餐饮资源,以创造一种新的餐饮经营模式。赵曼支付了23.8万元给张翼翔,张翼翔应当将该费用减去赵曼实际经营(Supermanagement)3个月的承包(全称:承包经营管理)费1万余元及张翼翔已退还给赵曼的1万元,还应返还赵曼21万多元。因赵曼的诉讼请求中仅要求张翼翔返还19万元,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,不违反法律规定。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由张翼翔返还赵曼19万元。
相关内容推荐